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提倡董事多元化政策,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相信多元化方針有助於提升公司整體表現。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具備跨產業領域之多元互補能力,包括基本組成(如﹕年齡、性別、國籍等)、也各自具有產業經驗與相關技能,以及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等能力。為強化董事會職能達到公司治理理想目標,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0條明載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營業判斷力
  2.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經營管理能力
  4. 危機處理能力
  5. 產業知識
  6. 國際市場觀
  7. 領導能力
  8. 決策能力

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多元化核心項目 職稱 性別 年齡 國籍 獨立董事
任職年資
專業背景、技能及產業經歷 員工身分
董事姓名 土地開發 化學工程 金融財會 電子電機 經營公司領導力 業務開發 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醫師)
財團法人台北市台灣三洋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法人代表 李文峰
董事長 71-80 中華民國          

財團法人台北市志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法人代表 李文琳

董事 71-80 中華民國          

志松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角雨龍

董事 71-80 日本            

名德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李卓音

董事 41-50 中華民國              

安立國際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鄭資盛

董事 71-80 中華民國            

能率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董俊仁

董事 61-70 中華民國            

能率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董怡佳

董事 41-50 中華民國              

富錦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陳聰仁

董事 61-70 中華民國          

茂通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許元齡

董事 41-50 中華民國            

天母投資(股)公司
法人代表 李敦禮

董事 51-60 中華民國              
金昌民 獨立董事 61-70 中華民國 6-9年            
陳復銓 獨立董事 71-80 中華民國 <3年              
蔡漢威 獨立董事 41-50 中華民國 <3年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具體管理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多元管理目標 達成情形
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應兼顧不同性別董事適宜席次,依 [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規定,董事會成員應自113年起,不同性別董事不得少於1人,但董事任期於113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自114年起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1/3者,應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採行的措施若 。 現任13席董事(含獨立董事),其中女性董事席次3席,雖尚未達董事會席次三分之一(含)以上,但已符合至少一席女性董事(佔比 23%)。未來將朝向不同性別董事達1/3為目標。
依[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規定獨立董事人數應自116年起,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3,但董事任期於116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自113年起,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但董事任期於113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自116年起,獨立董事全體連續任期均不得超過三屆,但董事任期於116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1. 現任13席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席次 3 席(佔比 23%),且符合法定之消極資格及獨立性認定。
  2. 目前獨立董事未有半數連續任期超過三屆之情事,未來將以符合任一獨立董事任期不得連續超過三屆為目標,以符合管理目標。
  3. 目前董事會成員七席係於 113 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所選出,其中三席獨立董事,僅一席其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符合二分之一以上之獨立董事其連續任期不超過三屆。
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1/3。 現任13席董事,其中3 席(佔比 28.6%)具員工/經理人身份之董事,符合未逾全體董事席次1/3規定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四人,但董事席次超過十五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公司未有董事長與總經理同一人,或其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之情事。
依[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董事之專業進修,且董事應於每屆就任當年度進修達3小時。但現任董事任期於中華民國112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 公司112年任期屆滿改選,並於就任當年度進修達3小時,113年度起每年度安排董事進修6小時,符合[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之規定外,後續進修以符合公司治理目標6小時為標的。
董事會每年應執行董事會及董事成員績效內部自行評估,且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
  1. 董事會及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成員已於 113 年 1 月間完成 112 年度內部自行評估,符合每年皆執行一次內部自行評估,自評結果已提報 113 年 3 月 11 日董事會。113 年董事會及董事成員績效內部自行評估預計在114年1月底完成,每三年內部自行評估會及其董事成員之績效內部自行評估,預計於 114 年一月間完成。
  2. 委請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目前將評估規劃中。